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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2-01-15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
      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易、交收行为,保证国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商商品交易中心订单商品交易业务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指定监管机构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现实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标准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商品无抵/质押证明、质检机构检验并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现货部提出申请《标准仓单申请表》,现货部收到申请材料,核实后在后台生成标准仓单,并开具纸质版留存证明给到交易商留存。
 
第三章 标准仓单生成与注销
 
      第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申请、录入注册环节。
      第七条  标准仓单的申请
      (一)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检验机构并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现货部提交书面的《标准仓单申请表》;
      (二)申请制作标准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不小于该上市交易品种现货订单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三)申请制作标准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第八条  标准仓单录入注册,交易中心现货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身份证、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商品无抵/质押证明、质检机构检验并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后,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库等相关信息后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生成标准仓单。
      第九条  卖方在提出标准仓单申请时必须将损耗相关风险考虑进来,避免因实际入库数量和标准仓单数量的差异,造成仓单数不够的违约行为。
      第十条  标准仓单在交收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单》才能提货,任何方提货都需要通过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只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有效,不得流转。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不可进行拆分,标准仓单转为未注册标准仓单后才可以进行拆分,主要作用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实物交收。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在未完成交易,标准仓单所有人将其转为一般储存商品,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注销,退出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过程。
      第十四条  标准仓单标明数量全部交收成功后该商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交收买方。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抵顶

      第十五条  标准仓单的抵顶申请,抵顶申请成功后,履约订金最高提至30%。
      第十六条  申请抵顶成功的交易商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标准仓单注册数量。
      第十七条  标准仓单抵顶后,买方交易商须履行交收义务,如不履行交收义务,违约金为对应阶段的履约订金。
 
第五章 争议和处理
 
      第十八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之间产生交收纠纷,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交易中心受理纠纷有限期限为一个月,若纠纷发生超过一个月,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发生纠纷,有权要求交易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相关纠纷提交至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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