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商品交易业务交易规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2-01-15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
订单商品交易业务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的订单商品交易业务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订单商品交易业务的各项行为。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及其合作商、交易商、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订单商品交易是指交易商与商品生产或销售企业订立采购订单后,由商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在约定的时限内,进行商品生产、加工,并送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中。订单到期后,由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依所持有的订单品种、数量申请提货,交易中心开具提货凭证,交易商持提货凭证到仓库提货。交易商还可以在到期前将所持有的订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有需求的交易商。
第四条 资金存管或清算单位是指对交易资金进行存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交易中心对接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简称“鲁清所”),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清算,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中心订单商品交易品种目前包括洋葱、土豆,交易中心可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及市场需求推出其它交易品种,并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或备案后上市交易。各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条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现货贸易的实际需求调整交易时间并予公告。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七条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商品在合同中详细载明。
交易商品上市公告通过指定官方网站或交易系统提前公布。
第八条 交易报价是在交易中心平台中交易的订单商品的不含税价格。如有例外,以各交易品种细则为准。
第九条 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订单商品的报价单位、交易和交收品质等参数信息会在各订单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详细解释,并以各订单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十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商代码及密码登录。
(二)交易前,交易商须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订单合同的履行。
(三)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输入买进或卖出指令发布委托订单采购信息,系统对委托订单采购信息进行排序,其他交易商可浏览采购信息并选择摘牌成交。
(四)摘牌指令经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即成交生效,确认结果视为买卖双方达成订单商品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买方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摘牌指令。
(五)交易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六)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达成订单商品转让合同,买卖双方完全认可并约定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单方将其所持有订单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并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不同订单商品交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订单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十二条 各订单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将作为本交易规则的附件,是本交易规则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十三条 货物交收是指按照订单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则制度要求,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四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所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备行业背景的合格产业自然人。交易商可申请协议交收或到期交收。
第十五条 交收期届满前,卖方交易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入库的办理,生成存货凭证(《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现实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具体时间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并将交易中心认可的《存货凭证》提交至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交收仓库应按照《国商商品交易中心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规定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提供相关物流配送服务。各交收仓库的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发文公布。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交收仓库的原因所造成的商品损毁灭失风险由交收仓库承担。
第十七条 买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收后,可申请自提也可申请由第三方物流机构进行配送,配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易商还可以选择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对所持有的货品进行二次加工,所产生的加工费用及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商品损耗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交易中心相关交易商品的违约处理规则划分责任。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订单商品交易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履约订金制度、当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一般情况下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合同金额20%的履约订金。具体履约订金比例将在各订单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公布并通过公告信息形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高于当日结算价或卖方订货价低于当日结算价时,为确保合同履行,该交易商须及时补足价差亏损。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当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订单商品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订金、转让收入、盈亏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申请交易中心结算部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对异议核查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订单商品交易可用资金为负且风险率大于100%,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达了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订单商品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补足。交易商未按时补足,并且下一订单商品交易日开市后三十分钟内未能自行转让订单,交易中心将在开市后对其持有的订单商品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其所有后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最后订单商品交易日释放双方履约订金,买方履约订金转为交收货款,同时冻结卖方交收违约金,交易中心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
第二十八条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交易中心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交收违约金,票据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卖方未在交收月最迟入库时间按规定完成商品入库的;
(二)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货物数量、质量不符合交收要求,买卖双方协商不成的。
第三十条 交易商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中心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或赔偿交收违约金予守约方。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履约订金制度、涨跌幅度限制制度、订单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的时段或交易商品外,交易中心实行涨跌幅管理。交易中心发布的各订单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将明确说明具体每一种商品的涨跌幅度标准,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三十三条 订单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单个交易商品、单个交易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单量、防止交易风险的措施,交易中心规定单个账户最大订单量详见各订单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是指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为负且风险率大于100%时,经交易中心通知后,未按规定及时自行转让订单或追加可用资金降低交易风险度,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将有权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订单商品予以代为转让。代为转让由交易中心代为执行,代为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五条 当上市交易的商品价格出现连续多个交易日同方向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提高交易履约订金、调整订单商品交易手续费及按一定原则代为减少订货量等措施控制订单商品交易风险。
第三十六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的订单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则达到报告界限。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订货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 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商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编号、交易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订货履约订金、可动用资金;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订单商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及其合作商等市场参与主体之一方或多方因本规则及订单商品交易业务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泰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http://www.gss.cn/
以上信息均不作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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